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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4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46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金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相對人
李芬芳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所為之

裁定,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聲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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