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11號聲 請 人 臺灣可果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田哲 相 對 人 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永裕泰節容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