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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91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11號

聲請人
臺灣可果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田哲
相對人
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永裕泰節容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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