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27號聲 請 人 陳昌裕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金博富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博富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 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91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9年12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