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23號
- 原告
- 連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信伯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揚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白烈燑
- 訴訟代理人
- 葉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42號(包含改分之案號)政府採購法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係以被告民國107年4月24日水三工字第10701021440號函通知原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為先決問題。查原告前已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09年3月12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在案,而該判決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642號審理中,是依上揭說明,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42號(包含改分之案號)政府採購法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本件國家賠償訴訟自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