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家聲字第103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9日109 年度家聲字第10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1月5 日裁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且已於110 年1 月24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本院電話紀錄表可佐,揆之上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