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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0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蔡建興郭書豪陳佩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03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家聲字第103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9日109 年度家聲字第10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1月5 日裁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且已於110 年1 月24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本院電話紀錄表可佐,揆之上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0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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