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潘怡學
- 法定代理人林元鵬
- 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林元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6,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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