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1號
- 原告
- 百業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芳
- 被告
- 聯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文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46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7月6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