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鈺鼎工程有限公司、張文政、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黃俊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8號 原 告 鈺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 告 建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