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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鈺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告
建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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