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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1號

給付工程保險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文爵施懷閔陳盈睿

上訴人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76,7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77,096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61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保險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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