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照恩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76,7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77,096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