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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鍾宇嫣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大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菁
訴訟代理人
賴韋捷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玉林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連福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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