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大睿營造有限公司、江家菁、玉林宮管理委員會、江連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大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菁 訴訟代理人 賴韋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玉林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連福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