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安耐美國際智慧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李致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安耐美國際智慧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致中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吳彥欽律師 洪郁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燦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朋馳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 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68萬6360元, 及自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查上訴人之聲明係對於本反訴之判決均不服而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計算式:本訴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157萬5000元+反訴原告請求 之103萬8555元+260萬505元+4萬7300元=526萬136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萬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前(含當日)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