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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楊恒泰

  • 原告
    泓泰開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泓泰開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恒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 萬2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 萬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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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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