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泓泰開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恒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 萬2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 萬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