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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夏一峯

上訴人
即原告
燦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司)
法定代理人
魏佐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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