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燦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燦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魏佐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 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