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張嘉祐、蔡宗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祐 被 告 蔡宗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