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張嘉祐、蔡宗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宗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83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