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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9號

請求工程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許石慶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上訴人被上訴人與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因109年度建字第39號
請求工程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58萬6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80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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