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6號
- 上訴人
-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信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1,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5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1,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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