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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許惠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003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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