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6號原 告 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元銘 訴訟代理人 蔡永取 被 告 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1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