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龍固有限公司、葉萬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龍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 建字第80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9,3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