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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仕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劉培森
被上訴人
臺中市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聰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

2年12月27日109年度建字第85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查㈠上訴人登田營造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472,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㈡上訴人劉

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劉培森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0,5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上開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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