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5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仕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劉培森 被上訴人 臺中市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聰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109年度建字第85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㈠上訴人登田營造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72,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㈡上訴人劉 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劉培森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0,5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上開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