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吳春山
- 上訴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承暘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3號 上 訴 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暘興業有限公司因109年度建字第93號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216,8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3,5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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