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4號
- 原告
- 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柳慧謙律師
- 複代理人
- 侯雪芬律師
- 被告
-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添安
- 訴訟代理人
- 李昶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8,384 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5,821 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欄五中關於「原告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保留款3,678,384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保留款3,885,821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保留款共計新臺幣3,885,821 元,且被告亦不爭執尚有此金額之保留款未付,僅主張時效及抵銷抗辯,原判決記載明確,是如主文所示記載新臺幣3,678,384 元部分乃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