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05號聲 請 人 吳姿嫻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古典玫瑰園慈善事業基金會 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古典玫瑰園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古典玫瑰園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古典玫瑰園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本會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1 份、新舊章程各1 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 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 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文影本1 份等件,請求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古典玫瑰園慈善事業基金會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觀諸聲請修正之捐助章程內容,乃涉及董事會之組織、運作及決議方法、董事之任期及取消監察人之相關修正,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補充,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該局以109 年5 月1 日中市社助字第1090051234號函說明原則上尊重台中市私立古典玫瑰園慈善事業基金會決議,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查,故認該捐助章程之修正應屬必要,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