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利百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鍾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陳富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3 日本院109 年度消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7,2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2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