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4號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4號

原告
駱禹靜
被告
潤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政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9000元,且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838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1 萬1395 元,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09年4 月20日送達至原告住所予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足額裁判費而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