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6號
- 原告
- 台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光
- 訴訟代理人
- 魏威凱律師
- 被告
-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祺禾
- 訴訟代理人
- 葉子瑋律師
- 被告
- 健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鼎剛
- 訴訟代理人
- 陳楷天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原告主張受損害事證仍有疑義,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