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光、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祺禾、健燁實業有限公司、李鼎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6號 原 告 台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魏威凱律師 被 告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祺禾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被 告 健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剛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原告主張受損害事證仍有疑義,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