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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台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魏威凱律師
被告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祺禾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被告
健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剛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原告主張受損害事證仍有疑義,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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