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健燁實業有限公司、李鼎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健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4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