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6號
- 上訴人
- 健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鼎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4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
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
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