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欽興
- 代理人
- 王瑞甫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衍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張欽興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欽興(下稱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鈞院於99年7月16日以98年度執消債字第13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雖曾經法院於99年12月22日以債務人具有當時消費者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項情形而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82號不予免責確定,現業經法院以108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裁定准予以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