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振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源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林振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已受鈞院108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109年2月27日以108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6號、109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裁定免責,於109年2月27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