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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振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源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林振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已受鈞院108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109年2月27日以108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6號、109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裁定免責,於109年2月27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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