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王忠偉即王中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消債補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王忠偉即王中偉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張巧旻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g2; 附表: ┌───────────────────────────┐ │一、聲請人陳報自民國108年2月19日至108年12月31日從事營 │ │ 業活動名稱:靈雲集工作室,請陳報該工作室於聲請人聲│ │ 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 │ 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9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四、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 │五、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 │ 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六、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七、聲請人配偶林●愉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八、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 │ 有金融機構(自103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 │ 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 │ 出)。 │ ├───────────────────────────┤ │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