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顏世傑
- 當事人林秀蓁即林柔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林秀蓁即林柔旻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林漢青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 │原提出之委任狀未表明有無特別代理權,應補正表明有無特別│ │代理權之委任狀。 │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 │ │之證明文件。 │ ├───────────────────────────┤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 │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 │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應補正: │ │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4年8月24日至 │ │ 109年8月25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 │ 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 │ 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 │ 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 │ 出行車執照影本。 │ │2.除已陳報者外,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 │ 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 │ │ 年間變動情形。 │ │3.除已陳報部分,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 │ 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 │ │ 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2.聲請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 │ 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 │ 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3.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8月起迄今)之交易│ │ 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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