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誠 被 告 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華將營造有限公司」及「西屯路3 段158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 「西屯路3段15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