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號
- 原告
- 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妙真
- 訴訟代理人
- 盧怡達
- 被告
- 阿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淑英
- 訴訟代理人
- 陳鎮律師
張嘉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倒數第5至6行、第3頁第4至5行、第5頁第17至18行關於「超過579,11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記載,應更正為「超過608,072元(579,116元含營業稅5%)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