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號上 訴 人 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璿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丹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簡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49元,依民 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