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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04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悌愷鍾宇嫣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04號

上訴人
黃許鶴即安順百貨行
被上訴人
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應予廢棄。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後,本院於109 年9 月21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復於109 年10月12日以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然上訴人已於109 年10月5 日如數繳納,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則本院前揭駁回上訴之裁定即有未當,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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