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顏德新
- 聲請人
- 莊玉珠
- 聲請人
- 江榮隆
- 聲請人
- 黃秋鴻
- 共同代理人
- 盧永盛 律師
- 相對人
- 東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助信律師(事務所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3號)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6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東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1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及第52條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關於該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顏德新、莊玉珠為相對人之董事德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鑫公司)法人代表人、聲請人江榮隆、黃秋鴻為相對人之獨立董事,聲請人顏德新並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獨立董事陳國華於民國109年8月22日所召集之相對人109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所作成解任聲請人4人之董事及獨立董事決議,有無效之原因,業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及陳國華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現在鈞院審理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顏德新、莊玉珠現登記為相對人之董事德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鑫公司)法人代表人、聲請人江榮隆、黃秋鴻為相對人之獨立董事,聲請人顏德新並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替代監察人,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訴請確認與相對人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存在事件,現在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68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經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查對無訛。系爭事件核屬公司與董事間訴訟,依法本應由相對人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替代監察人代表相對人。系爭股東會雖決議改選出獨立董事,然系爭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本為系爭事件所爭執之標的,是本件不宜以系爭股東會改選後之獨立董事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堪認系爭事件並無法定代理人可為相對人行使代理權,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本院依社團法人臺中市律師公會於109年9月15日以中律樺五字第1091592號函附該會109年願任特別代理人之會員名冊,其中林信助律師願受任之訴訟類型包括公司事件,經函詢林信助律師,亦具狀表示同意擔任系爭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林信助律師與兩造並無利害關係,認選任林信助律師就系爭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