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2號聲 請 人 文發工程行即洪瑞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48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訴外人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鈞院以106年度建字第131號達成和解,和解成立內容貳載明:「兩造就『龍井國中老舊校舍拆 除暨校舍新建工程』之泥作工程,其餘如附件未結算之泥作工程項目,兩造同意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 148號原告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龍井國中之判決確 定內容,依法院判決確定內容核定原告(即聲請人)泥作之數量乘以兩造原始合約單價,原告並應開具含稅之足額統一發票予被告,被告應於收到統一發票之隔月20日,以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原告。」等語,為評估計算已作工程項目之數量與金額,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建 字第131號和解筆錄1份為佐,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