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駁回訴訟參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青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即被參加人黃顯雄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614 號),聲請駁回相對人即參加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