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號

聲請駁回訴訟參加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青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即被參加人黃顯雄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614 號),聲請駁回相對人即參加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