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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告
意志力人生有限公司
原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何明儒
上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宥任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周文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2人提出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意志力人生有限公司(下稱意志力公司)新台幣(下同)123,823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聲明第2項記載,則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何明儒7,291,2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等情。是原告2人之起訴利益既屬可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各別計算,方為適法。從而,原告意志力公司、何明儒等2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核定為123,823元、7,291,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依序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7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分別補繳前述裁判費(以上請分2筆繳納,以利法院判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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