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8號
- 原告
- 意志力人生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儒
- 上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林宥任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周文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2人提出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意志力人生有限公司(下稱意志力公司)新台幣(下同)123,823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聲明第2項記載,則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何明儒7,291,2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等情。是原告2人之起訴利益既屬可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各別計算,方為適法。從而,原告意志力公司、何明儒等2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核定為123,823元、7,291,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依序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7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分別補繳前述裁判費(以上請分2筆繳納,以利法院判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