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0號
- 原告
- 正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毓禾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陳庭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