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瀧盛餐飲店即洪正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