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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劉自明

  •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瀧盛餐飲店即洪正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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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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