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賴清忠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6 萬8,00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6,000元×58平方公尺=5,56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 萬6,1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