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 告 有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002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9,01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5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