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6號
- 原告
- 鼎聿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建良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66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