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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告
鼎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良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66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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