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鼎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良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6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