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輝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8,854 元,應繳裁判費37,3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83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