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4號
- 原告
- 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春輝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68,854 元,應繳裁判費37,3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83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
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