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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告
勝資大鋼鐵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品鋅(原名:劉淑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萬7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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