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鼎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瑾威 被 告 杜澄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此外,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第一、二項聲明,分別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鼎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給付原告江 瑾威25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聲明第三項則請求被告應依附件一,以附件 二所示大小、字體、篇幅等,在附件二所示之網站刊登道歉啟事一日,其訴訟目的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按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原告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3500元(計算式:50500元+3000元=53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