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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告
王淑貞
原告
趙惠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爾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0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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