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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黃裕仁

  • 原告
    王淑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王淑貞 趙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爾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0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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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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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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