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3號
- 原告
- 李念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龍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4,8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974元。
(二)原告陳稱兩造間原有承攬關係,另曾經調處成立,又謂被告所簽立之支票退票,及應支付違約金。是原告應另提出完整之書狀到院,並應載明本件請求權基礎之法條依據及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