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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03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3號

原告
李念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龍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4,8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974元。

(二)原告陳稱兩造間原有承攬關係,另曾經調處成立,又謂被告所簽立之支票退票,及應支付違約金。是原告應另提出完整之書狀到院,並應載明本件請求權基礎之法條依據及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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